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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心老公開支票 怨婦人財兩失 「若玩女人財產歸太太」 他食言 她興訟 法官說不算數 吳姓婦人六年多前為取得黃姓前夫不在外拈花惹草的承諾,雙方簽下「如果食言,願意放棄財產給太太」的保證書。由於黃某仍一犯再犯, 吳女在二人離婚後,就持前夫該紙保證書,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前夫應將名下房屋移轉給她的民事訴訟。合議庭審理後認為,保證書內容限制 範圍不明,且大到影響黃某所有正常社會生活,已侵害憲法所保障的自由、財產和生存權,有違公序良俗,保證書應無效,判決駁回吳女的請 求。 依本案的見解,夫妻間的契約訂定,必須範圍明確,不能無限擴大到影響對方的生活、自由和財產權,且必須在自由意志下簽訂。否則,即 使另一半確有「違約」不當行為,也不能要求履約。 原告吳女表示,她和從事廚具生意的黃姓前夫胼手胝足創立事業,但先生口袋「麥克麥克」後,除棄妻小不顧,還毒打她,並和一名陳姓女 子交往。在親友調解下,黃某在八十三年四月間簽下有「決定不在外面玩女人」、「不再與陳女交往,如果食言,願意放棄財產給太太」等內 容的保證書給太太。 吳女指出由於前夫仍不改老毛病,在外也和兩名女子分別同居,因此在二人離婚後,她認為黃某應依約將位於北市杭州南路一處房地產所有 權移轉給她。 台北地院合議審理後認為,出於維持婚姻圓滿和家庭功能,配偶雙方自由雖可受法律的部分限制,但該紙保證書內容除原告所述之外,還包 括被告「一旦和原告以外的其他女人在一起時」也構成移轉不動產的條件。 合議庭認為,保證書所設的自由限制內容,不僅範圍不夠明確,縱使吳女所說是事實,也已擴及限制黃某所有的正常社會生活,顯然超越維 持婚姻圓滿及家庭功能的自由限度,如此契約法律效果,將使黃某在毫無對價關係下,完全喪失所有財產,侵害憲法保障人民的自由權、財產 權和生存權甚巨,有民法七十二條所定違反公序良俗的情形,應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