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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新聞網 2009/05/14 中國大陸認可台灣法院民事的判決及裁定。法界人士表示,像是因丈夫在大陸包二奶訴請離婚及賠償,將可透過法院的判決,請求大陸法院認可後執行。而債權人也可以到大陸,強制執行陳由豪的財產償債。(黃進恭報導)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佈《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這項《補充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為執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關於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裁決(仲裁判斷)的有關規定,「補充規定」指出,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包括對傳統民事、商事、知識產權、海事等糾紛案件做出的判決以及台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和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以及台灣地區仲裁機構裁決的案件,都可申請認可。 法界人士表示台灣法院的民事判決,如果獲大陸法院效力認可,未來像是因丈夫在大陸包二奶訴請離婚及賠償等問題,將可透過法院判決,請求大陸法院認可後執行。另外像是台灣經濟罪犯「債留台灣,錢進大陸」現象,可望獲得改善,像是前東帝士集團總裁陳由豪,在台灣積欠大筆債務潛逃大陸,今後他仍得面對民眾持台灣法院判決,直接到大陸討債,台灣債權人可拿台灣法院判決書,向大陸法院聲請認可,就可以強制執行債務人在大陸財產,因此陳由豪等人在台灣留下鉅額債務,到最後還是得出面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