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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王慧馨/台北報導【2007/04/04 經濟日報】報稅旺季又快到了,如果企業申報國外呆帳損失,一定要取得合法證明文件。某營利事業申報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時,列報國外呆帳損失300萬餘元,但該公司僅提示國際徵信公司代為催收的文件,無法證明催收信函確實送達債務人,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台北市國稅局說,營利事業發生呆帳損失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方得認列呆帳損失。包括依當地國法令規定的法院追訴催收證明,或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等證明文件。由於該營利事業只有徵信公司代催收的文件,無法合法證明催收手續,便剔除其國外呆帳損失。 稅務官員表示,如果營利事業與債務人和解,法院和解的話,包括破產前法院的和解或訴訟上的和解,都應有法院的和解筆錄,或裁定書正本;商業會、工業會的和解,也會有和解筆錄。屬破產的宣告或依法重整者,則應有法院的裁定書正本;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也應有法院發給的債權憑證。 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如發生呆帳損失時,除依法進行催收程序外,還要具備催收或追訴文件內載明相關應收帳款的明細,供稽徵機關核對並認定呆帳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