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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何祥裕╱板橋報導】 2009.03.31 童姓女子前年與蔡姓同事搞外遇,被蔡妻當場抓包,童女當場寫下切結書同意賠償50萬元,但事後反悔不賠,還反告蔡妻恐嚇,蔡妻憤而告上法院,結果法官判決童女除了要賠償原本50萬元外,還因誣告要多賠3萬元。 蔡妻向法院主張,丈夫與童女都是一家大賣場的員工,前年9月間一天下午5時許,她回到中和市住處,發現丈夫與童女在床上做愛,童女為息事寧人,寫下切結書,坦承與她丈夫發生關係,以後不會再與蔡有往來。 蔡妻並當場要求童女支付遮羞費,雙方議訂50萬元,童女除簽下本票外,蔡妻還拿錄影機,錄下童女敘述願意付錢的畫面。 但後來童女反悔不付錢,還控蔡妻誹謗、恐嚇及妨害自由。蔡妻也控童女妨害家庭及誣告,最後蔡妻勝訴,同時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向童女求償1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