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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2009.02.09 台北市一對夫妻先後外遇,太太先外遇離婚,後來破鏡重圓兩人再度結婚。去年太太發現丈夫外遇欲控告通姦,丈夫卻以二度結婚時未舉行公開儀式,向法院訴請確認婚姻無效勝訴,讓太太不能以配偶身分提告。 闕姓男子指出,卅餘年前他與妻子結婚育有三名子女,妻子因外遇而離婚。九十五年,兩人在子女撮合下再度結婚,同年七月間在家裏填寫結婚證書,兒子、女兒當證人,次日到戶政所辦理結婚登記。他主張,沒有舉行公開結婚典禮和宴客,婚姻無效。 闕妻反駁,兩人在家中由子女見證再度結婚,當天祭拜闕家祖先告知此事,雙方親戚也都知情。他們還邀子女和女婿到餐廳宴客慶祝,當場還有其他客人為證。她揚言提出妨害家庭告訴,闕才主張婚姻無效企圖脫罪。 法院審理後指出,闕姓夫妻二度結婚時間是在九十五年間,適用修正前的民法結婚規定,必須要有兩人以上證人及公開儀式。在家自填結婚證書、祭拜祖先,不算結婚典禮;全家人到餐廳聚餐未邀請外人,也不算公開宴客,不具備民法規定的「儀式婚」要件,判決兩人婚姻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