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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2009.01.16 台中縣鍾姓商人精蟲稀少,妻子王婦雖詳算排卵期勤於行房,仍無法產下一子半女,最後才發現老公不能生育,離他而去,鍾自認能生育,氣憤下訴請離婚,但鍾的前妻廖婦到庭證稱前夫精蟲太少,法官認為鍾也有過失,判准離婚。 鍾姓商人11年前與廖女結婚,2年後離婚,5年前再與王女結婚,但3年後,王女離他而去,鍾去年初訴請履行同居,法官判決王女應與他同居,但王女未履行,並譏諷他無法生育,他在自尊受損下訴請離婚。 王女辯稱,鍾婚前隱瞞他曾與廖女結婚及本身不孕症等,對婚姻不誠實,她卻渴望生兒育女,記事簿內每月記載有關懷孕的方法、忌諱、求子、個人排卵期、吃排卵藥及各種偏方,還四處求神拜佛,但是3年過後仍未能如願。 鍾的廖姓前妻出庭證稱,曾與鍾一同去醫院檢查,醫生說她是正常的,而鍾的精蟲數量太少,必須培養精蟲數量方能懷孕,後來她與鍾離婚後再嫁,生了一個兒子。 法官認王女渴望生兒育女,鍾卻早知精蟲過少不易致孕,卻未在婚前誠實以告,造成王女不願履行同居義務,鍾某也有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