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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姓男子求愛不成糾纏女方,遭指控襲胸。強制猥褻罪部分,雖經高院二審獲判無罪;但劉某事後以「尋找目擊證人證明清白」,在當事人辦公室樓下四處散發傳單,由於內容用字不妥,經當事人提告,台北地方法院判決依加重誹謗罪,判處徒刑三個月。 法院判決書指出,劉姓男子(二十七歲)因為愛慕A女,去年三月底上午前往A女位於南京東路三段的辦公室大樓地下室停車場等候她上班。並趁A女和公司黃姓女主管停妥車等候電梯時上前糾纏,A女不斷閃躲,最後仍遭抓扯胸部數秒之久。 有關A女遭襲胸部分,台北地院去年十一月十五日依強制猥褻罪雖判刑劉姓男子六個月徒刑,但高院二審卻判決無罪。劉某在去年十月、十一月間三度到A女辦公室樓下以「尋找目擊證人證明清白」為由,四處散發傳單,由於內容指摘A女和黃姓女主管,遭兩人報警處理,並提出加重誹謗罪。 法官審理認為,依劉某在傳單上內容用字,除揭露A女身分,另外不用「胸部」,而用粗鄙的「抓奶」等用語,以及以特大字體、底線等方式加強這些字眼,都已逾越必要程度,目的就是要降低A女的社會評價;加以劉某犯後態度不佳、犯罪動機可議,因此判處徒刑三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