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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MAINLAND/MAI1/4638926.shtml 陸配 改六年取得身分 【聯合報╱記者李順德、李志德╱台北報導】 2008.12.11 行政院會今天將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大陸配偶來台取得身分證的年限,將由現行八年縮短為六年;且只要得到依親的居留權資格,就可以有工作權,所得也要繳稅。 現行陸配來台住滿八年才能取得身分證的作法,是前兩年團聚,四年依親,兩年長期居留,而且每年都必須住滿一百八十三天。未來鬆綁後,就是取消前兩年的團聚。 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勳表示,為免修法後出現「晚來的陸配和早來的同時拿到身分證」不公平的情況,草案中特別訂定折抵機制,經過團聚期的陸配,新法生效後,也可以將團聚期一併計算。 陸委會公布修法構想之初,讀者許先生致電本報反映,陸委會目前的修法,是取消兩年團聚,後頭仍然是四年依親加上兩年長期居留。 許先生說,目前已來台,正等待身分證的大陸配偶,大部分都已經過了兩年團聚期;換言之,將來就算取消團聚期,他們也享受不到,受惠對象是未來來台的陸配。 針對上述問題,劉德勳說,跨部會協調會議中,決定新增「折抵機制」;也就是假設新法實施時,某名大陸配偶已過了兩年團聚期,可以將這兩年折算在取得身分證的六年內,也就是再過四年,就能取得身分證。如果團聚期過了一年,就折抵一年,依此類推。 目前正在申請身分證的陸配人數是十一萬四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