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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16 19:00 一名嫁來台灣的越南媳婦,因為涉嫌用腳踢倒婆婆,被一狀告上警局,案件經過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法院依照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判處被告三個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可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天。不過,案件還可以繼續上訴。(陳鳳如報導) 判決書中指出,法院曾經核發保護令,裁定這名涉案的越南媳婦,不能對婆婆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行為,不過,被告在收到保護令之後,因為和先生發生爭吵,看到婆婆要把她的小孩抱起來,基於傷害和違反保護令的犯意,以腳踢倒婆婆,導致婆婆倒地之後,右手肘瘀腫、擦傷,右手臂也瘀傷,婆婆因此向警局報案。 雖然這名媳婦否認犯罪,強調沒有用手和腳毆打婆婆,不過,法院依照根據相關證人的說詞,還是認為被告已觸犯家庭暴力的普通傷害罪和違反保護令罪,法院也認為,家庭生活中的紛爭本屬難免,不應該尋求以暴力解決,不過,審酌被告遠度重洋和告訴人的兒子結婚,所承受的壓力較大,以及告訴人所受的傷勢等情況,判處被告三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如果不服判決,還可以繼續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