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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4569734.shtml 小六兒罵「凶手」 父甩耳光被判刑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2008.10.23 台中市吳姓男子去年到前妻家探視就讀小六的兒子,雙方發生爭執,兒子罵父親「凶手、騙子」,父親氣得掌摑兒子,並將他推倒;母子堅持提告,法官認為吳的暴力行為踰越為人父的懲戒權,昨依傷害罪將他判處拘役五十天,緩刑二年。 「他要帶我出去,我說不要,他就翻我的皮包,我不給他翻,他就打我。」「我說爸爸是凶手、騙子,他就先打我的腳,再打我的嘴巴。」吳童向審理法官說明案發經過。 蒞庭檢察官力勸吳的前妻及吳童能撤回告訴,遭吳的前妻拒絕;承審法官再問吳童:「你真的要告你爸爸?」他毫不猶豫地說:「是。」 法官簡賢坤說,民法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定義極為抽象,沒有明文規定懲戒方式,由檢審視個案而定;他認為父母在言詞教化無效後,可採告誡、禁閉、減食方式處罰,但不能太過分,以告誡為例,不能以穢言辱罵而傷了子女的自尊心。 吳童四十八歲的父親透過委任律師陳漢洲表示,案發時因他要看兒子的成績單,兒子不僅不拿,還出言頂撞,他生氣下才摑掌,他很心疼,也很後悔;他已當庭放棄父親的尊嚴向兒子道歉,極力修好父子關係。 判決書指出,吳姓男子去年十月到台中市西屯區前妻家探視十二歲的兒子,獲悉兒子沒去補習,要翻書包找成績單,未料兒子出言頂撞。吳父先將兒子推倒,再動手打兒子的腳,並掌摑左臉頰,致吳童流鼻血,吳的前妻提出控告。吳父坦承動手教訓兒子,但自認是適當的懲戒兒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