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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sep/28/today-so2-2.htm 婚姻新制 登記才有效 自由時報 2008/09/28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今年5月間,民法結婚法定效力有重大變革,由以往儀式婚,改採登記婚,一定要辦理結婚登記才有效;至於離婚必須辦理登記始生效,則維持不變。 民法實施數十年的儀式婚,必須具備2項要件,一、公開儀式,讓不特定一般人能夠共聞共見,知道他們是在結婚宴客;二、需要2人以上的證人。至於要不要到戶政單位辦理登記,都不影響婚姻的效力。 不過,今年5月23日起跑的登記婚新制,與儀式婚卻有很大的差異,2名以上證人和公開儀式,甚至連法院舉辦的公證結婚,都是無效婚姻,新人須前往戶政單位辦理登記才算數。 至於夫妻分手的法定效力,則沒有修改,一定要辦理登記才算數。換句話說,夫妻縱使簽訂分手協議書,若未前往戶政機關辦妥登記,依法不生效力,婚姻關係仍然持續中。 不過,結婚是人生大事,新人事前應思周全,不要說結就結,說離就離,把神聖的婚姻當作兒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