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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4-6 10:54:15 人民網河南視窗訊 鄭州晚報報導:(記者 馬燕)夫妻離婚協議中,注明男方看望孩子一次需支付探視費2000元。這樣的離婚協議條款,不僅從事婚姻登記多年的人員第一次見到,有關專家也認為,無論夫妻中任何一方用這樣的手段來制約婚姻,不但匪夷所思,而且對孩子性格、成長非常不利。 探望一次2000元,奇特的離婚協議書 簽署這條奇特的離婚協定的當事人張先生和王女士,年齡均在三十出頭,兩人都戴著眼鏡,看上去文質彬彬。來到婚姻登記處,兩人顯得很平靜,沒有說話,就直接拿了離婚協議。填好後,拿給工作人員審核:車、房子、大部分存款歸女方,兒子由女方撫養;剩餘存款、公司歸男方。「男方不允許探望孩子,這可不行啊。」看到這個條款,工作人員馬上指出來。 男方顯然不樂意,女方想了想,咬著牙把協議改為「探視一次2000元」。這次,任憑工作人員怎麼苦口婆心地勸說,女方鐵著心不同意修改。最後,男方無語簽字,表示同意。據瞭解,他們的兒子今年4歲。 「這是我第一次見到這樣的離婚條款。」在金水區婚姻登記處工作數年的劉先生說,由於離婚夫妻雙方沒有在法律上有違反規定的地方,全部是自願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他們只能勸說,不能強迫雙方不能簽署這樣的協定。「看孩子是父親的權利和義務,這樣做就是拒絕父親看望孩子,真為孩子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