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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31 05:09 記者: 陳俊雄/北縣報導 婚姻雖非兒戲,但北縣卻有個女子借錢給男方開公司,竟想出以結婚來「保障債權」的怪事。 板橋地院昨日審結一宗罕見離婚官司,當初這樁婚姻是因女方的千萬投資而結合,女方為保障權益,甚至還訂出先生「不得攜帶女子尋歡過夜」條件。這宗因財而起的婚姻雖然有效,但由於女方當起河東獅讓先生受不了,先生又婚外情讓女方不悅,法官以兩人感情涼薄判准離婚。 民國八十六年間,林姓男子成立製造電腦光碟點唱伴唱機的電子公司,公司股東之一的張姓女子除投資一百萬元外,並陸續借款一千餘萬元給林某周轉。由於公司尚需資金挹注,加上張女為求對公司債權得以受償,九十一年十二月間,張女竟異想天開要求林某和她結婚以保障權益。兩人還立下一紙書面協議,並於九十二年元旦在臺北地院公證結婚後,隨即在二月間簽下一紙備用的離婚協議書。 法官發現,在林、張兩人訂出的這紙結婚協議裡,除表示雙方倘若有意離婚,林某必須在兩年內把積欠張女的股金平攤清償完畢,並在清算公司資產、負債及業主資產及平均分配所剩餘的公司資產後,才可同意訴請離婚。另外,張女還在結婚協定中指出,林某對她必須忠誠且「不得攜帶女子尋歡過夜」,否則就要放棄當日休假。 林、張公證結婚後未登記、未祭祖、未告知父母,加上林某又有劈腿新歡,林某便以兩人本無結婚真意向法院提出婚姻無效之訴;另林某以經常遭張女家暴毆打,且張女散佈不實消息害他無法出貨導致公司倒閉,提出備位的離婚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