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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桃園縣報導】 2008.06.26 「她收入高、可以帶孩子,還有利用價值,但我會找機會和她離婚。」桃園縣吳姓男子為安撫情婦,寫下這樣的電子情書,不料被妻子發現;對於他不顧夫妻情義、把妻子當傭人看待感到心寒,訴請離婚,桃園地院昨天判准。桃園地院調查,吳姓男子(卅五歲)和梁姓女子於五年多前結婚,梁女在科技公司任職,月入七萬餘元,吳姓男子月入五萬餘元,比太太少,夫妻生下一女後,去年間,吳姓男子和初戀情人曾姓女子重逢,再擦撞出火花。梁女向法院指出,丈夫以忙碌為由,常在外過夜,和她分房睡;她因工作忙碌,沒太在意,直到去年九月發現丈夫寫給女友的電子情書,才驚覺丈夫有外遇。梁女表示,她和丈夫攤牌,要他選擇女友或家庭,結果惹惱丈夫,招來毒打,威脅不准分手。梁女今年初帶孩子離家,租屋躲避家暴,並向桃園地院訴請離婚。法院開庭時,吳姓男子否認家暴,承認有情書往來,法官檢視情書內容,認定婚外情是婚姻危機的禍首,判准離婚,加上他有家暴紀錄,女兒監護權也判給媽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