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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8-06-24 【陳俊雄/北縣報導】 某跨國律師事務所吳姓專利代理人,九十三年間以離婚為由匯給髮妻720萬元,不料事後離婚未果,向髮妻興訟要求返還這筆以離婚作為交換的「不當得利」。板橋地院審結認為,無法證明這筆款項吳妻拾得、詐取的「不當得利」,判決吳姓專利代理人敗訴。 擔任「專利代理人」的吳姓男子,九十三年間和結縭15年的妻子協議離婚,而吳某必須1次給付子女撫養費的720萬元,才能換取妻子簽名。事後吳某匯給其妻莊女720萬元,但莊女卻不簽署離婚協議書。 吳姓男子認為,莊女收了720萬元卻未依約離婚,遂向板橋地院提訴要求返還這筆「不當得利」。 莊女庭訊表示,八十八年間吳某發生婚外情,外遇的方女還寫信到她工作的學校騷擾,這筆720萬元是吳某認錯後贈與,並非子女扶養費,也不是購屋的移轉費用。 板橋地院承審法官認為,根據雙方提出證據觀之,這筆720萬元款項是否像吳某所言屬於莊女生活費或子女扶養費,難以認定。 另在我國法律上,所謂「不當得利」係指無法律上正當原因而受之利益,像竊盜、拾得等情形都算是不當得利。但吳姓男子從頭到尾都僅能證明他確實支付這筆720萬元,卻未能舉證莊女是「非法取得」,昨日審結駁回這名專利代理人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