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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吳姓男子與陸籍妻子9年前感情生變簽字離婚,去年心生不滿以2名證人未親自參與為由,要求法院確認婚姻關係仍存在。他訴訟期間發現妻子再婚,還生下1對兒女,控告妻子通姦、重婚罪嫌。檢方調查,他提告時已超過6個月告訴期限,予以吳妻不起訴。 吳男娶王姓陸籍女子為妻,婚姻關係持續10年後,被妻子要求簽字離婚,還找來2名證人。他去年3月以2名證人未親自參與,也未了解離婚原因為由,訴請確認婚姻關係,法官也判2人仍為配偶。 訴訟期間,他到戶政事務所調閱王女的戶籍謄本,才知道妻子早與另一名周姓男子結婚,還育有1子1女。他去年10月怒告妻子通姦、重婚罪嫌。王女向檢方供稱,「當時有一起去戶政機關辦離婚,我認為婚姻關係已消滅,才會再婚!」 檢方調查,吳男去年3月得知妻子再婚生子,卻在遲至同年10月31日才提告,已超過6個月告訴期限,因此不起訴。 來源:聯合新聞網 2015-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