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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潮的王先生買了一套房子,讓妻子和3歲的女兒小倩成為房子的共有人。沒想到,在自己和妻子鬧離婚時,這套房的財產分割給他們帶來了很大的不便。法官提醒: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房后的現實障礙有很多,一定要慎重。 2011年,王先生在鄭州市南陽路一小區買了一套房子,房產證上登記名為妻子慧娟,但考慮到將來女兒在鄭州上學、就業等涉及的戶籍問題,夫妻倆就把3歲的女兒小倩列為共有人。 養育女兒以及還房貸的壓力使得夫妻倆經常為一些小事爭吵,甚至大打出手。2012年,倆人決定協議離婚,但未對婚後購買的那套房屋進行分割。 2014年11月13日,王先生將慧娟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自己對這套房屋有二分之一的產權。 經審理,法院認為,涉案房屋登記名為慧娟和小倩,房屋屬於婚後房產,應視為王先生、慧娟和小倩共同所有。婚生子女小倩作為房屋共有人,應占房產一半份額,另一半房產份額為王先生、慧娟共有。遂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判決,確認王先生對涉案房屋只擁有四分之一的產權。 法官:以子女名義購房后的現實障礙有很多 現實生活中,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買房,大多會考慮到將來這個房子不用「過戶」,可以省去契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登記費等費用,也可以不用繳納遺產稅,子女結婚後為其婚前個人財產等。 「但是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房后的現實障礙也是很多的。」本案主審法官張海燕說。 張海燕解釋說,首先,處置未成年人名下的房產有嚴格的限制。在子女成年前,父母想要出賣或抵押房產,除非父母承諾將所獲得的款項用於孩子的讀書、留學、治病等事項,並辦理公證手續,否則登記機關不予辦理過戶或抵押登記手續。 其次,在子女成年後,非經子女委託,父母無權對房產進行變賣、贈與、抵押等處分。 再次,以子女名義買房逃避債務並不可行,該類房產同樣屬於家庭共同財產,按照法律規定,也應承擔家庭經營的債務。 最後,夫妻離婚後,以未成年孩子名義購置的房產歸屬往往會引起法律糾紛,例如本案的涉案房屋不能進行直接分割,只能析產,財產共有人通過協議的方式,根據一定的標準,將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因此,張海燕提醒,是否使用未成年子女的名義買房,父母需要慎重考慮,謹慎行事。 出處:新浪新聞中心 2015-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