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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 無性行為證據 不起訴 46歲的蔡男與溫女30年前曾是一對戀人,因故分手後, 溫女遠嫁美國,雙方斷了聯繫,去年1月,婚姻不睦的溫女, 在網路上找到蔡男,想找前男友取暖,回國後,兩人也相約碰面, 溫夫懷疑妻子與前男友偷腥嘿咻,提告兩人妨害家庭罪及蔡男涉犯和誘罪, 台北地檢署認為溫夫無兩人發生性行為的時間與證據, 加上溫女是出於己意離家出走,對兩人做出不起訴處分。 溫夫控訴,蔡男明知溫女是他妻子,但去年1月至今年4月, 竟多次與溫女發生性行為,並以交往為手段,誘使妻子脫離家庭, 棄夫、子於不顧,認為蔡男除涉犯相姦罪,還涉犯和誘罪,蔡女涉犯通姦罪。 檢方開庭時,蔡男表示,和溫女分手後就沒聯絡,去年1月,溫女突然打電話到公司給他, 他們才再次搭上線,大多時候都是溫女打給他,聊天內容不外乎是家庭與工作狀況, 去年6月溫女回台,說有禮物要送他,兩人在他車上聊了一會,之後就沒有再見面。 蔡男強調:「我是有家庭的人,與溫女間是清白的!」 溫女也指出,與蔡男絕對無超友誼的舉止,兩人只見過一次面。 去年6月,蔡男開車來載她,兩人在車上聊了1個多小時,主要是向對方吐苦水, 因懷疑老公有婚外情,且對她進行精神虐待,晚上都不讓她睡覺,她才會離家回台灣。 檢方表示,從溫夫提供妻子的通聯、出入境紀錄與帳單資料, 無法證明蔡男、溫女在此期間曾發生性行為;另溫女也表示是自願離家在外居住, 認定兩人罪嫌不足不起訴,蔡男遭控的和誘罪也不起訴。 201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