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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金仁晧/台北報導〕 一名王姓富豪遭趙姓妻子懷疑外遇,為搶救婚姻,王男買下千萬豪宅,登記於趙女名下, 還簽契約答應每月給付5萬元供花用,1年多後雙方仍因故爭吵,簽字離婚,並為了契約鬧上法院, 士林地院審理後判決,王男不須再按月支付款項。 當時雙方簽下契約,王男答應按月給趙女5萬元,持續20年,共支付1205萬元, 若未按照約定付款,趙女能夠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開庭時,王男指出,之所以會和趙女立下契約,是為了能維繫婚姻, 但後來仍舊走上離婚一途,因此契約的約定早就已不存在, 且離婚協議書中有提到「不再負擔對方於婚姻關係中所有法律責任」,也可證明契約早已失效。 2014-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