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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指控在聯發科當經理的前夫,因愛上小三而跟她協議離婚,事後拒付孩子扶養費。 法官審理認為前夫拒付無理,判付97萬餘元。 李女告訴法官,98年生下1子後,因先生吳男婚外情,101年10月協議離婚,約定孩子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 由吳男負責,同時應於去年1月起,每月給付李女4萬元扶養費,直到孩子26歲為止。 李女說,孩子出生後,她就離開高收入職場,雙方離婚時她並無工作,吳男是聯發科經理, 每月薪資約16萬元,年薪約為500萬元,而婚姻期間吳男年薪曾高達1000萬元。 李女說,離婚協議書約定關於吳男應給付費用內容,完全出於吳男自願, 經評估自己財力後才簽署,卻僅在去年1月支付過24萬元,事後就沒有支付。 吳男表示,雙方因感情不睦離婚,並無婚外通姦情事,顧及夫妻一場,離婚時幾乎遭到前妻予取予求, 除了孩子扶養費外,還有坐落新竹市公道五路房屋以及一間預售屋,並約定損害賠償200萬元。 吳男聲稱,婚姻破滅雙方都有責任,每月給孩子扶養費為4萬元,還要外加教育費用,對他不公平, 預售屋房貸他每月需還10萬多元,還有車貸每月2萬多元,離婚後連汽車也被前妻開走, 貸款都丟給他單獨承擔,他還須扶養年老父母及未出嫁、領有殘障手冊、無工作能力的長姊,經濟壓力甚重。 法官發現,吳父名下有房屋3筆、田地6筆、土地4筆及投資5筆,合計價值746萬餘元, 吳母名下有房屋2筆、土地2筆及投資8筆,合計價值1191萬餘元,皆有相當資力, 且胞姊的聯絡人是父親而非弟弟,應仍受父母照護,因此新竹地院法官判吳男應如數給付扶養費97萬餘元。 2014-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