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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記者黃文鍠/2014年3月25日 台南報導〕 一名詹姓女子因為懷疑老公與女性友人有染,在住家放置錄音筆並裝設針孔攝影機,被王男發現,王一氣之下,對妻子提出妨害秘密告訴,檢察官認為妨害秘密構成要件是「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詹女所為,是為維護婚姻的必要努力,予以不起訴處分。 詹女懷疑王姓丈夫與邱姓女子有染,101年7月底,在自家裝設錄音筆及針孔攝影機,蒐集王男及邱女互動資料,果然錄到兩人親密對話,怒火中燒,隨即傳簡訊給邱女,揚言握有錄音、錄影,要讓她和王男的姦情曝光。 邱女將上情告知王男,王男不滿遭竊聽,和邱女一起對妻子提出妨害秘密告訴,邱女還控告詹女恐嚇(全案移轉管轄權,由屏東地檢署偵辦)。 詹女在偵查庭坦承有在自家錄到音,但未裝針孔攝影機,她表示因工作有用到錄音筆,不慎把錄音筆遺留在住處客廳,且不知錄音筆有碰到開關。 檢察官偵訊後,認為詹女是在懷疑丈夫有外遇的情形下,才在自家裝錄音筆或攝影機蒐證,主要是為了確定丈夫是否出軌,或證明丈夫已經做出妨害婚姻的事情,並非無故竊錄,加上沒有證據可認定詹女有妨害秘密之犯行,罪證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