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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傅潮標/2014年3月10日 苗栗報導〕 葉姓男子與沈姓前妻去年3月間登記離婚,事後反悔,以兩人是為工作方便及減輕壓力假離婚、前妻找智能障礙母親當證人無法律效力為由,向地方法院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但法官調查後認為,葉男明知前妻想離婚,仍簽字、辦妥登記,前岳母當證人時也意識清楚,離婚有效,駁回請求。 葉男主張,前妻找她母親及弟弟當證人,但前岳母智能障礙,連離婚協議是什麼都不知道,更不會簽名,怎麼當證人。他是因前妻苦苦相逼,為工作方便及減輕壓力才辦假離婚,等一切穩定後再恢復婚姻,雙方並無離婚真意。 但沈女告訴法官,葉男婚後沉迷賭博,不給家用,負債累積達百餘萬元,她因不捨年幼女兒,始終隱忍,壓力過大,頻繁進出醫院;去年1月間忍無可忍,向法院訴請離婚。前夫認為打官司撕破臉不如協議離婚,好聚好散,她才撤回。葉男很清楚她有離婚之意,且簽字、辦理登記也沒被脅迫。 沈女說,母親不識字,才由她代寫姓名,但親自用印,雖是輕度智障但意識清楚,知道她們要離婚。 沈母出庭作證,並可陳述女兒因前夫賭博,兩人不要在一起。法官認為沈母確實理解離婚之意,而葉男明知前妻曾訴請離婚,仍簽署離婚協議書,且兩人分居竹、苗兩地,如無離婚之意,離婚協議書簽署當天何須立即與前妻到新竹市的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假離婚的說法不足採信,認定婚姻關係已消滅,駁回葉男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