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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新聞網 – 彭清仁報導 新竹一名王姓少女與蘇姓男網友相戀並懷孕,兩人去年十月結婚,蘇姓男子在結婚契約上承諾給二十六萬聘金,頭期款十萬元,其餘分期付款,每個月付五千元。不過蘇姓男子結婚後就不給錢,丈人一狀告上法院,法官認定契約有效,裁定蘇姓男子要支付剩下的十六萬元。 據了解,王姓少女在網路上認識廿四歲的蘇姓男網友,雙方也密切交往,直到珠胎暗結少女父親才得知女兒已懷孕,於是要求蘇姓男子必需負責,立刻辦理結婚,否則將提和誘罪告訴。最後小倆口在雙方家長同意下辦理結婚。不過在結婚契約書中也特別載明,女婿蘇姓男子必需付聘金廿六萬元給丈人,頭期款十萬元,剩餘的十六萬元則是以每個月付五千元方式支付。 卻不料女婿在結婚後,一直都沒有屢行每個月付五千元的承諾,氣的丈人一狀告上法院,控告女婿及親家母未履行契約,翁婿也對簿公堂。女婿向法官供稱,男女婚姻以感情為基礎,並非金錢買賣成交,父母在法律上無支配未成年子女婚約權,岳父行為形同變相買賣未成年子女,違反公序良俗及民法規定,結婚契約應屬無效,可拒絕履行契約。 法官認為,男女雙方都有結婚意願,只是在長輩要求下提前結婚,難認定有強迫結婚,且蘇姓男子是在女方未滿20歲前和誘脫離父母監督,少女父親主張可對蘇姓男子提和誘罪告訴,是合法行使權利,不認為有脅迫行為或有違公序良俗,婚約是有效的。法官認定結婚契約有效,判決女婿要給付已到期的八期共四萬元,另十二萬仍應按月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