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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張勳騰/苗栗報導〕 一名張姓男子與越南籍女子結婚,張妻來台定居僅12天,因拒絕行房,與張男爭執,隨後返回越南一年多音訊全無,對丈夫不聞不問,張男認為已無夫妻之實,訴請離婚,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感情基礎已經破裂,難以共同生活,判准離婚。 法官調查,民國100年4月間雙方在越南結婚,直到隔年12月張妻才來台灣與丈夫共同生活,未料無法適應台灣生活,始終拒絕行房,兩人為此吵翻天,來台僅12天就返回越南。 去年張妻從越南撥打一通電話告知丈夫已在越南找人代辦離婚事宜,之後即不曾再與丈夫聯繫,張男曾撥打數通電話找妻子,均無法聯絡上,音訊全無,無奈訴請離婚。 法官調查,張妻自從出境返回越南後,就未再入境台灣,今年4月要求她到庭進行言詞辯論,並未到庭,也沒有提出任何書狀、聲明或陳述。 法官認為,張妻來台與丈夫共同生活僅12天即離家返回越南,雙方未共同生活至今一年多,張妻又明確對丈夫表達要離婚,顯見已無意與丈夫共同生活,無心維護兩人婚姻的幸福和諧,因此判准兩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