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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藍凱誠/台北報導】 閻姓男子14年前因外遇簽立悔過書,承諾若日後與妻子楊女離婚,願支付500萬元彌補。兩人前年協議離婚,妻索討遭拒後提告,閻男以悔過書違反公序良俗無效抗辯,不過法官認為他是因外遇立下悔過書,昨天判決他必須支付500萬給前妻,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閻男與楊女15年前結婚,育有一子。婚後不久,閻男就與女同事外遇,他簽下悔過書給妻,保證不再與其他女性有不當關係,否則願意立即離婚並支付妻子1千萬元。如因其他因素離婚,他也願意支付500萬元,彌補先前外遇事件對妻子造成的身心損失。 妻子11年前帶孩子移居外國,雙方前年協議離婚,楊女要求前夫依悔過書支付500萬元遭拒。閻男主張,他沒有外遇,悔過書是在前妻脅迫下簽立,且兩人離婚是妻子移居致感情變淡。 法官認為,悔過書是閻男自己簽名,以換得前妻不對他及外遇對象提出刑事、民事告訴,可視為和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