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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2011/06/11〔記者黃良傑/屏東報導〕 鄭姓女子察覺丈夫疑愛上差他7歲、年僅19歲的小三,夥同警方到賓館查獲,不料丈夫惱羞成怒,事後竟持水果刀抵住2歲女兒,脅迫妻子離婚,並給他300萬元贍養費,否則要對她的父母不利,鄭女給付200萬元,友人獲知鼓勵她訴諸司法,於是向屏東地院請求返還200萬元不當得利,法官判她勝訴。 判決書指出,鄭女發現丈夫有外遇,99年3月率徵信社人員到屏東市賓館查獲,雙方在警局簽和解書,約定被告(丈夫和小三)應賠償鄭女100萬元,將來夫妻離婚後,女兒監護權由女方行使。 翌日被告與妻子從警局返家後,不滿鄭女調查他外遇情事,竟惱羞成怒,將年僅2歲女兒抱在大腿上,持水果刀以刀尖抵住女兒背部,脅迫離婚時需付他300萬元贍養費,否則就殺死女兒及妻的父母,她只好口頭應允,2人後來也因此離婚。 鄭女並指控,被告還要對陪她抓猴的友人不利,脅迫帶他到其友人住處,她擔心出事,半途跳車向警方求救,對方竟電話恐嚇如敢報警,將立即返家殺害女兒和她的父母,她才不敢向警方據實以告。 法官審酌雙方在警局的和解內容,與這份贍養費協議內容差距天壤,採信鄭女主張,判鄭女前夫應返還200萬元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