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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陳崑福卅屏東縣報導】 2008.04.23 「我要聲請家暴令,要求先生晚上不能再抱貓咪睡覺!」結婚一年多的林姓女子,無法忍受半年來丈夫只愛貓咪,卻冷落她,以家暴為由,向警方聲請保護令;但法官認為家暴令只限定對人身的保護,未包括對動物的限制,昨天駁回她的聲請。不到卅歲的林姓女子身材曼妙,面貌姣好,喜愛小動物,養過狗、貓,與丈夫有相同的嗜好,兩人因此相戀結婚。她向警方說,婚後兩人過了一段甜蜜時光,但最近半年,丈夫變得不太愛理她,用過晚餐後就逗狗玩,要睡覺逕自抱著貓就上床,還將貓隻放在胸前,將她冷落一旁,「好像我不存在」。她向員警說,自己很注重保養,「婚後身材一點沒有變」,曾和丈夫溝通,丈夫說愛她的心沒有變,「問題是,躺在床上就完全變了」,她用盡方法向丈夫暗示自己的需求,但丈夫均不理睬,「我真的不如一隻貓?」「貓咪已奪走我的幸福,宛如是第三者」,林女說,貓咪讓她的精神飽受折磨,所以才決定要聲請保護令,要求丈夫晚上不得再抱貓咪睡覺,影響他們夫妻生活。警方好奇問她:「這隻是什麼貓?」她說,是一隻白色波斯貓,當初是她飼養的,沒想到丈夫後來這麼愛牠,反而與她爭寵。警方聽了也搖頭,全案函送法院審理。法官傳訊兩造到庭,林女向法官哭訴不平,拜託法官核發保護令;她丈夫則辯說,貓也是家裡的一分子,吃睡在一起,並沒有錯,何況這隻貓又是太太所飼養,不知道太太為什麼不滿?法官認為,保護令限制對象是人,不是動物,駁回她的聲請。不過,法界人士指出,如果林女以丈夫精神虐待、不履行同居義務訴請離婚,審理的結果可能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