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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蘋果網路 2008/04/23因為簽下性愛契約而衍生的情色糾紛層出不窮,但法院都會認定性愛契約無效,律師吳孟良說:「因為婚姻和性行為應該是每個人的自主權利,這種契約內容就像在談性交易,違反了社會善良風俗,根據《民法》規定當然屬於無效契約。」過去發生的性愛契約案件多和金錢有關,像台北縣曾發生謝姓男子外遇,後來姦情爆發,謝男為了付遮羞費給情婦的男友,竟要自己老婆陪人上床抵債。 難構成妨害性自主罪 另外還有一名洪姓女子為了還債,和債主簽契約用性愛換取延長一百二十萬元的還款期限,最後債主被洪女控告性侵但獲判無罪。吳孟良對此表示,因為契約無效,所以積欠的債務不可能因此消失。反而是簽約雙方一定都同意才會出現所謂的性愛契約,此時除非能證明遭到脅迫或下藥才簽約,否則刑事上多會認定當事人自願與對方發生性行為,很難構成妨害性自主罪行。記者劉昌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