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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2011/06/03〔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 陳姓男子平常不喝鮮奶,但他的購物發票中明細卻出現「鮮奶」,陳妻起疑調查,才發現丈夫外遇,小三蔡女昨被台北地院依通姦罪判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12萬元,仍可上訴。 陳妻主張,99年8月間,有好心人告訴她,丈夫陳某與在登山社認識的蔡女有曖昧,她追查下,發現丈夫丟棄的發票中,有鮮奶品項,因為丈夫從不喝鮮奶,她認為「真的有問題」。 陳妻抽絲剝繭,又在丈夫丟棄的另一堆發票中,找出2張汽車旅館的消費發票,陳妻按兵不動,98年9月間,發現丈夫與蔡女在台北市敦化公園內狀似親密,這時她攤出發票,陳某只好坦承外遇。 陳妻控告蔡女通姦,因陳某上法庭指證,的確曾與蔡女在新北市愛摩兒時尚旅館及芬多精加香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法官認為罪證明確,判蔡女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