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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2011/05/31〔記者楊政郡、林良哲/台中報導〕 台中市劉姓仲介業者在外偷生子,小孩7歲時杜姓妻子才知道,劉某為了求原諒,先後付出3650萬元;但杜婦認為之前賠償「都是老公主動給的」,再向法院請求老公與小三民事賠償300萬元,法官認為杜婦「損失已獲填補」,判決駁回。 「老公主動給」再求償300萬 杜婦說和丈夫結婚已30年,育有4名子女,83年間她懷疑丈夫有外遇,唯恐留下情種而來「分財產」,「押」丈夫到某醫院進行結紮手術,當時她親自在手術室外等候,但沒想到劉某從後門溜了,她十餘年後才得知上當。 判決書指出,90年12月,劉某與李女產下1女,97年,杜婦在老公車內發現幾張國小一年級女生考卷,逼問丈夫緣由,劉某才坦承「在外偷生」,她告進地檢署卻因過了追訴期不起訴;而李女原為劉某公司之會計,認錯之後又辭去工作,保證不會再與劉某來往。 此事鬧開了,劉某簽下和解書,同意給杜婦3千萬元現金,讓她下輩子不愁吃穿,但屆期竟一再拖延,杜婦發現劉某在偵查庭內自白,97年11月某日,又約李女上某汽車旅館,杜婦再提出妨害家庭告訴,這次老公與李女被起訴後均被判刑2月確定,杜婦附帶民事賠償5千萬元,一審法院判50萬元,二審劉某自動提高為150萬元和解。而上述3千萬元現金劉某又加碼500萬,總計支付杜婦3650萬元。 「損失已獲填補」法官不准 這起家庭糾紛劉某已付3650萬元還未了,杜婦又向法院請求300萬元損害賠償,杜婦認為97年11月前,老公與李女通姦生子行為刑事部份雖不起訴,但民事部份她還沒有求償,3千多萬是老公自己主動給她,她事後捐了數百萬元做公益及部分還給老公,現在她要求老公與李女賠償300萬元。 法官指出,90年至97年11月間被告通姦行為,刑事部分經檢察官不起訴,但劉某與李女通姦生女是事實,杜婦民事部分理應得到賠償,但審酌被告之一已支付3千多萬元,杜婦損害已獲得填補,不應該再求償,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