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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2011.05.26 黃姓少婦與丈夫結婚3年,僅發生5次性關係,丈夫在外拈花惹草,不僅有「二奶」、「小三」,還有「老四」,黃婦憤而訴請離婚;陳辯稱黃婦生性多疑,誣指他婚外情,個性暴躁多次將他打傷,才拒絕行房,法官認為丈夫對妻子不忠,昨判決准予離婚。 黃女說,她與經營通信行的陳姓商人結婚,育有1子,婚後丈夫以各種理由拒絕與她做愛,僅婚後頭1年有5次性生活,第2年迄今就無性生活。 黃女懷疑丈夫不舉,多次要丈夫到醫院就診,診斷結果皆正常,她很努力,但丈夫始終拒她千里之外,使她「午夜夢迴時,只能哀怨望著丈夫背影,無從親近」,折磨身心。 黃女直到98年8月,意外發現丈夫與「二奶」林女出遊照片,丈夫還傳送「BABY,喜歡抱著妳的感覺」等濃情蜜意簡訊示愛。去年初,黃女發現丈夫以出差為由無法接孩子,卻在大街上搭載廖女,當場戳破謊言,並查出丈夫與廖女通聯紀錄都在半夜。 黃女發現丈夫除與林女、廖女密切交往,羅姓女髮型設計師也傳曖昧簡訊給丈夫,內容寫著「傷害愛我的你,不能體會愛很深,卻傷的很深」等話語,黃女不堪折磨,去年8月底帶著幼子搬離傷心地,訴請離婚。 陳否認婚外情,辯稱林女因與男友吵架,他發簡訊安慰林女,無不當男女交往關係;廖女是他的學妹,當日巧遇廖女下班,順道搭駕而已;至於羅女曖昧簡訊是要傳給前男友,誤傳給他。他指妻子生性多疑,誣指他婚外情,常對他及幼子動粗,才拒絕行房。 法官查出,陳在婚姻期間與其他女子有曖昧簡訊往來、牽手的親蜜照,逾越已婚男女在外交友應有的份際,卻未告訴妻子,致使黃女感到受辱,婚姻難以維持,判決准予離婚,幼子由黃女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