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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11.05.06 一對男女朋友,感情濃密時,投資合開二手精品店;分手後,男方將之前贈與女友價值5萬多元的機車包和金飾從店裡取回,雙方因此對簿公堂,最後男方拿出名牌包的購買刷卡紀錄和發票為證,女方因無法舉證機車包是男友所贈而敗訴;店裡另有一個招財用的貔貅玉石,因在爭吵中遭男方摔毀,法官則判決男方要賠償女方。 男女在交往時互贈物品十分常見,但感情交惡後,一方索討交往期間贈送物品的案例也屢見不鮮,較特別的是,本案的女方為確保權益,曾要求當時還是男朋友關係的男友,以白字黑字寫下「贈送給王小姐的所有物品或金錢,絕不計較」,然因男友贈送機車包和金飾的時間,是在書立字據後的一個月,女方因難以舉證而敗訴。 控告林姓前男友涉嫌搶奪,並毀損店內貔貅玉石的王小姐說,前男友在98年8月間,到她位於北市錦州街經營的二手精品店,把店內的一對貔貅玉石摔毀,離開時還把之前贈送她、價值5萬5千元的機車包、價值1萬元的金飾搶走。王女說,林男投資她的二手精品店,時間只有短短不到半個月,之後已將投資款全數拿走,她認為林贈送她的機車包與投資無關,除索討獲贈的名牌包等財物外,另求償百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遭控搶奪的林男,刑事部分經高院判決無罪確定,他提出購買機車包等物的發票和信用卡刷卡消費明細帳單,否認贈送給王女;雖然林男曾寫下「絕不計較」的字據,但因有時間的差距,法院認為,王女無法舉證證明名牌包是林所贈,不准王女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