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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BS 2011/05/04 新北市一名婦人,懷疑老公和一名陳姓女子有染,一度鬧上法院,雖然最後婦人撤銷妨害家庭告訴,卻買房子在對方家樓下,還貼告示說,「陳女搬到哪,房子就買到哪」,這名陳姓女子不堪被騷擾,提出恐嚇、誹謗告訴,不過檢方認為,憲法賦予民眾遷徙自由,將婦人不起訴處分。 密密麻麻的訴訟資料貼滿住處大門,其中一張上頭還寫著,和原告有恩怨,心存報復,對方搬到哪,房子就買到哪,3樓的蘇姓婦人和5樓的陳姓女子,徹底槓上。附近鄰居:「3樓屋主的老公,被5樓陳小姐搶走,結下恩怨,害人家離婚,搶人老公。」 原來蘇姓婦人懷疑老公和陳姓女子有染,雖然事後撤銷妨害家庭告訴,卻買下樹林太元街的3樓公寓,和5樓的陳姓女子當鄰居,去年1樓門鎖壞了,蘇姓婦人花錢更換,陳姓女子回家卻打不開門,覺得被惡整打算賣房,想不到蘇姓婦人知道了,卻在自家大門張貼,「不准買家頂樓加蓋」等告式,陳姓女子覺得被騷擾,因此憤而提告。 附近鄰居:「本來3樓住這邊。」記者:「現在呢?」附近鄰居:「現在搬去哪不知道。」 檢方認為,當初蘇姓婦人更換門鎖,的確是因為房客反應,加上憲法賦予搬遷自由,因此判陳姓女子敗訴,是不是要上訴?陳姓女子不在家沒有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