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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2011/04/19〔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 馮姓醫生與曾在他診所工作的護士許女,在床上拍攝親密大頭賠,前空姐即醫師娘憤而求償,地院雖查無通姦證據,但2人行為已逾越正常交往,應連帶賠償20萬元,不料上訴2審後,加重賠償30萬元,相當罕見。 原告醫師娘指出,其夫3年前提起離婚官司,今年3月底法官判決離婚確定,但其夫早在96年6月3日上午,與被告許姓女子身著內衣,共同躺在床上拍攝親密大頭貼,已超出一般正常男女交往分際,足認有姦情。 她說,被告2人又在隔年11月8日晚上,在高雄縣鳥松鄉許女住處發生性行為,隔天凌晨她會同員警進入查獲,2人衣衫不整,現場並放滿2人親密照片,甚至共同出遊同宿旅館,要求賠償精神慰撫金96萬元,並指馮先前因妨害家庭行為,被法院判決賠償她80萬元確定。 馮則指稱,11月8日當天,在許女住處替她按摩頸肩,後來他睡沙發,許女則在臥室就寢,並指原告提出照片等證據,均屬臆測之詞。 2審合議庭指出,被告等共同出遊、摟肩攔腰,又衣衫不整共處一室,逾越一般朋友正常往來關係,並審酌兩造經濟收入等情形,判決連帶賠償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