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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鄭惠仁/台南報導】 2011.04.18 池姓男子結婚10多年後,以妻子罹患「不治惡疾」癲癇症,及夫妻感情已經蕩然無存,訴請離婚。妻子反指丈夫婚外情並生子,台南高分院以癲癇非不治惡疾,及夫妻感情破裂的責任在丈夫,駁回離婚請求。 池姓男子指妻子罹患癲癇症,婚前故意欺瞞不讓他知道,結婚後妻子病發他才知到。妻子經過10多年的治療並沒有好轉,顯見已幾乎沒有治癒的機會,已構成因重大不治惡疾,無法繼續婚姻生活的要件。丈夫並指婚後兩人一直缺乏溝通,導致各過各的生活。 妻子指丈夫早已搬出家中,另與女子同居,欲溝通也無機會溝通。她目前靠每月3000元補助款及娘家的資助過生活,反指丈夫婚外情並生子,夫妻感情破裂的責任在丈夫。 法官認為,癲癇症可用藥物控制,非不治的惡疾;婚姻存有破綻也是池姓男子造成,駁回離婚請求,但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