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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11-04-15【葉德正/新北市報導】 一字之差,竟失一間房!一對夫妻九十五年協議離婚,約定「女子名下房屋,於『男』方經濟寬裕時,應將房屋過戶給男方…」。丈夫事後想要回房子,妻子不給,一怒告上法院。妻子說,協議書有錯字,應是「女」方經濟寬裕才需過戶。法官認為,女方說協議書寫錯字,卻提不出證據,判女方需將房子過給前夫。 判決書指出,吳姓丈夫離婚後,多次依協議書約定向楊姓前妻要求將名下的過戶給他,但楊卻一直推託,迫於無奈,他才告上法院,要求前妻履行契約。 楊女則反駁,她詳閱協議書後,才發現該條約定打錯字,應是「女子名下房屋,於『女』方經濟寬裕時,應將房屋過戶給男方…」才對。她說,當初會有此協議,就是考量當時她經濟不樂觀,才會在約定未來待她有能力時,才將房子過給前夫,若「男」方經濟寬裕,她何需把房子過給他? 法官認為,協議上明確指出在男方經濟寬裕時,女方需將房子過戶給男方,男方除會支付女方五十萬元外,該房增建部分女方仍可繼續居住,對女方並無不利,內容也沒違反善良風俗。 法官更說,女方說協議書有誤載,又提不出證據證明,僅平空口白話難以讓人信服。審結後,判女方應履行契約,將房子過給丈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