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抓姦0800-686-001

感情挽回0800-248-248

FACEBOOK

粉絲團

加入LINE好友

線上諮詢

服務項目

徵信社 關於我們
服務項目
徵信新聞
法律常識
女人心事
媒體報導

服務項目
婚前徵信
外遇抓姦
感情挽回
跨國專案
離婚協助
家暴協助
詐騙行為蒐證
網路犯罪搜證

Line線上客服

優良徵信社會員

Valid XHTML 1.0 Transitional

目前位置>首頁>法律常識>捉姦證據要足
徵信社
‧ 捉姦證據要足
  自由時報 2008/05/07



俗語說:「捉姦在床」,站在刑法的觀點,所謂的「通姦」行為主要是能證明2人發生性行為,如只是「蓋棉被、純聊天」,就需要更多的佐證,才能加以定罪。



早期警方會配合民眾進行「捉姦」,並要求里、鄰長為證人,作證警方進入室內的時間,而此種行為卻有侵入民宅之嫌,因此警方會要求捉姦的男方或女方簽下「切結書」,表示一切行為由其負責。



但近年來,警方已不敢如同以往般,在沒有搜索票下直接闖入民宅捉姦,但已有徵信業者承包此一工作。然而,目前捉姦行為還是遊走於法律邊緣,除非有直接證據證明2人正發生性行為,或有使用過的保險套、擦拭過的衛生紙,甚至是錄影畫面等證物,否則仍得小心觸法。(記者林良哲)

上一篇】 【返回法律常識】 【下一篇

各區免費諮詢專線